在桂林市,一位名为段华的律师,其身份不仅是当地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前主任,他还卷入了一起颇具争议的案件,该案件涉及一家国有企业的十年执行案件。该案件的核心在于,法院经过长期查证后发现,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为空,因此被迫暂时搁置。然而,段华却在此期间接到举报,称跑路的老赖实际上在新疆使用化名,有房产和公司。经过详细的笔迹鉴定和人像鉴定后,段华却没有及时向委托人透露相关信息。
2016年,段华以30万元的价格购得这笔“死债权”,最终通过执行收回了626万元,段华自身则从中获利590万元。法院随后认定段华在明知债务可收回的情况下,故意隐瞒真相,从而以低价获得债权,因而构成诈骗罪。除了诈骗,他还因行贿法官3万元而被判处11年2个月的刑期,成为这个事件的主角。
在法庭上,段华向法官辩护时提出了两点关键论据。首先,他质疑监察委员会是否有权对他进行诈骗调查。辩方认为,诈骗罪属于普通刑事犯罪,应由公安机关负责,而监察委员会仅有职务犯罪的调查权。段华的团队表示,监察委在查办法官行贿的同时顺便调查段华,明显是越权行为。此外,他们还质疑检察院是否有意“定向取证”,认为补充证据的行为是在寻求对段华不利的材料。 球友
对此,法院对此表示明确反驳,引用《监察法》第34条,指出在一个人既涉嫌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犯罪时,监察机关应当为主调查,也赞同检察院在重审中补充证据的合法性。
其次,段华辩护的另一论点则是他所参与的程序正当。他表示,早在2005年案件终结时,被执行人的公司已被吊销,负责人亦失踪,因此以30万购买这样的债务属于市场惯例。同时,段华强调,在进行为期三年的调查与鉴定过程中,他自己垫付了超过五万的差旅和鉴定费用,此外还有封堵执行资金的风险。因此,他认为自己并没有造成国企的损失。
法院对于段华的辩护则指向其作为资深律师和刑委会主任的身份,认为在获得“赵军与杨志明为同一人”的鉴定结论后,他本该将胜诉的可能性告知委托人,但他却在国资委会议上故意模糊了这一关键结果,反而强调了案子的复杂性和执行的困难,显然是在隐瞒事实真相。 球友
关于国企的知情问题,法院指出,尽管另一代理律师陈文签收了鉴定报告,但段华与陈文在处理此案的过程中并未做到公开透明,因此国企如何知晓情况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。
更令人困惑的是,段华在行贿案件中被判刑9个月,然而收钱的法官刘军却仅受到政务处分,未被追求刑事责任。法院认为行贿罪的标准相对宽松,不需证明法官确实有作为,然而受贿罪则需提供更为严格的证据,导致刘军逃脱了更多的法律责任。
段华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的同时,却也成为了他所制定逻辑的受害者。从30万元转变为626万元,到底是合规的风险报酬,还是因隐瞒真相而构成的诈骗?该案件的终局尚未揭晓,段华已提出上诉,未来的案件走向引发广泛关注。对于普通公众而言,段华的遭遇无疑留下了许多反思与讨论的空间。 球友